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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编稿时间:2023-09-19 17:26 来源:区信访局 浏览:

李XX先生:

  您于2023年7月6日反映:2022年7月28日、8月27日,我先后两次在岳阳市XX饲料有限公司员工彭XX手赊购养鱼饲料20吨,由于该饲料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我的鱼脱鳞,脱粘,生长停止出现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出现问题跟彭XX协商未果后,9月24日彭XX将剩余饲料拖回,我们先后拨打12345热线后,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前来将饲料采样,当时彭XX也在场,我们送往湖北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该饲料蛋白质,粗灰粉,粗纤维都有达到该饲料质检标准。2002年底前往饲料有限公司协商未果。现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真相。赔偿我们受害者的损失!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7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我局收到您的诉求后,局党组指派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彭XX系鱼饲料经销商,您在汨罗市磊石渔场养鱼。2022年7月28日,您从彭XX处购买了10吨鱼饲料,单价4100元/吨,共计41000元。2022年8月27日,您再次从彭XX处购买了10吨鱼饲料,单价4100元/吨,共计41000元。您在使用鱼饲料过程中,发现鱼不爱吃食,认为是饲料的问题,遂退给彭XX 3.12 吨鱼饲料,共计12792元。2022年9月24日,彭XX与您结算,您向彭XX出具了证明一张,载明“李XX老板从7月28号至8月27号共进饲料422包,未付款。李XX 2022.9.24”。此后,您以鱼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彭XX诉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认为您在2022年9月24日向彭XX出具了一张证明,证明尚欠422包饲料款未付,且您当庭对欠款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鱼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彭XX向您提供了货物,您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认定彭XX出售的鱼饲料不能快速促进鱼生长,存在瑕疵,故该院酌情确定对货款减少30%,即由您支付货款48446元。2023年4月10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2023)湘068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您支付彭XX货款48446元。从上述事实可以查证您已经因饲料质量问题获得彭XX赔偿损失款20762元(69208元×30%),即您以主张了赔偿权利,不能因同一损害行为再向饲料生产厂家岳阳市XX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权利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您养殖场在汨罗市域内,如您认为彭XX销售的饲料因质量问题构成违法,可向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举报。

  综上,如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您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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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初次信访事项审核结案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