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市监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备案事项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市监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公示信息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市监所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年度报告: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即时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市场监管所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2.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3.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4.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6.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督检查频。 |
5 |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市场监管所 |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2.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3.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4.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6.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风险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6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市场监管所 | 小餐饮经营者 | 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每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 |
7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市场监管所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依申请组织现场核查 | |
8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股、市场监管所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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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食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股、市场监管所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日常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频次检查,每年1-4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0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股、市场监管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 | 日常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参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频次检查,每年1-4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1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现场核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股、市场监管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 |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依申请组织现场核查 | |
12 | 对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股、市场监管所 | 食品经营者 | 日常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频次检查,每年1-4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3 | 对食用农产品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股、市场监管所 | 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 日常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参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频次检查,每年1-4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4 | 对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股、市场监管所 | 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1.行政审批审批监督检查 2.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每年一次以上,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5 | 对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股、市场监管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 | 1.行政审批审批监督检查 2.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每年一次以上,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6 | 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股、市场监管所 | 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 1.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一次以上,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7 | 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疫苗管理法》(2019年)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股、市场监管所 | 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单位 |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每年1次) | |
18 | 对医疗机构的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股、市场监管所 | 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9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强制检定。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一年一次 | 检查对象与检查时间按上级要求调整,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20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九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的人员情况、标准情况、机构管理情况及工作运行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21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22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净含量标注情况。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检查对象与检查时间按上级要求调整,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23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型式批准获证企业 |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出厂;是否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 | |
24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25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水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水效标识;使用的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26 | 对能源计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能源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源标识;使用的能源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源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27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款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获得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1.对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2.对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检查对象与检查时间按上级要求调整,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28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实施) 第五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2019年5月14日实施)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市场监管所 | 获证组织 |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
29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股、市场监管所 | 各类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产品质量情况检查;、产品标识情况检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检查。 | 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日常监管一年一次,上级要求重点时段或专项行动检查和省、市、区产品抽检除外 | |
3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股、市场监管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按照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通常包括:企业生产条件保持情况、产品质量控制、原材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检查;产业政策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资料 | 一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上级要求重点时段或专项行动检查和省、市、区产品抽检除外 | |
31 | 强制性标准化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股、市场监管所 | 企业、社会团体 | 一般标准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一次,上级要求重点时段或专项行动检查除外 | |
32 | 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运用保护股 | 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
3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第八条?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3.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统计。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设备使用登记、检验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被抽查单位一年1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4 | 重点时段期间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好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要求。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设备使用经营、检验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专项监督检查每时间节点不超过1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5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运用保护股 | 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
36 | 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股 | 商品价格和服务经营者 | 日常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 |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进行检查 | |
37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38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某药品经营企业为向 某医院销售药品,暗中给予该医院药品采购人员销售回扣。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39 |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四)虛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虛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是否通过组织虛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40 | 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经萱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41 | 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今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42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爭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虛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43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应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44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5 |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2.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6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网络交易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0-5720426)和屈原管理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730-5728868 电子邮箱:qysfzfjd@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