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司法局文件
屈司发[2025]2号
屈原管理区司法局
关于公布屈原管理区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屈原管理区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区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区管委审定,现将屈原管理区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中共屈原管理区委办公室(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行使机要、保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
2 |
中共屈原管理区委统战部(屈原管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3 |
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
4 |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 |
5 |
屈原管理区财政局 |
6 |
屈原管理区教育体育局 |
7 |
屈原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屈原管理区统计局、屈原管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屈原管理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屈原管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8 |
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屈原管理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屈原管理区商务局) |
10 |
屈原管理区民政局 |
11 |
屈原管理区司法局 |
12 |
屈原管理区自然资源局(屈原管理区林业局) |
13 |
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屈原管理区交通运输局 |
15 |
屈原管理区水利局 |
16 |
屈原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屈原管理区乡村振兴局) |
17 |
屈原管理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屈原管理区文物局) |
18 |
屈原管理区审计局 |
19 |
屈原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屈原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20 |
屈原管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1 |
屈原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
22 |
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4 |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
25 |
屈原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 |
26 |
屈原管理区营田镇人民政府 |
27 |
屈原管理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
28 |
屈原管理区凤凰乡人民政府 |
29 |
屈原管理区天问街道办事处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屈原管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 |
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青山寺派出所、河市派出所、横港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本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 中共屈原管理区委办公室、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行使机要、保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金融监管职能)。区委统战部加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发展和改革局加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加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区自然资源局加挂林业局牌子。区农业农村局加挂乡村振兴局牌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加挂文物局牌子。区卫生健康局加挂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加挂商务局牌子。
2. 各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部分区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4.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