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23-01001
屈政办发〔2023〕21号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德科科创园(德科
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问街道,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屈原管理区德科科创园(德科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屈原管理区德科科创园(德科工业园)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德科科创园的功能和作用,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鼓励区内外投资商、湘商(乡友)返乡进入德科科创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德科科创园,在屈原管理区工商注册,并在本区上缴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 进驻德科科创园的企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优先科创型企业进驻。
第二章 基础设施扶持及经济贡献奖励
第四条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园区工业总产值实现稳步增长,为地方提供稳定劳动条件,且第1年财政贡献达到800万元(含)以上,后3年财政贡献保持每年10%的增长,区管委在屈原管理区产业扶持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按年度给予基础设施扶持及经济贡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当年园区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在300万元以下,按照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30%的标准计算给予奖励;
2、当年园区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则按照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40%的标准计算给予奖励;
3、当年园区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则按照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50%的标准计算给予奖励;
上述扶持资金由园区管理运营单位全权负责申报和管理,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标准厂房、旧厂房改造提质、园内道路、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和入园企业扶持奖补(包含经济贡献奖励、厂房装修补贴和租金补贴等)。
第五条 鼓励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入园单个企业达到下列条件的区管委给予额外扶持,由园区管理运营单位单独核算执行,及时足额奖励到企业。
1、企业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自主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并经国家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达到以上任意一项条件的,按照企业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10%的标准计算给予奖励,同时达到以上两项条件的,按照企业年度区级财政净贡献20%的标准计算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德科公司投资新建的标准化厂房由区直相关部门帮助申报争取上级补贴资金。
第七条 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驻企业,由区直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在政策范围内争取贷款支持和贴息政策。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对符合国家支持和扶助的项目资金,由相关部门协调企业组织申报。
第三章 用工扶持
第九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和提供岗前培训,必要时通过定向培训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工不足等问题。
第十条 入驻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吸纳本区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人以上的,由区人社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组织企业申报补贴资金。
第四章 服务及环境优化
第十一条 对园区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项目考察确定后,由德科公司负责总联络,区帮代办提供项目行政许可全程帮代办服务,协调各审批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结。
第十二条 努力营造企业生产“宁静日”,积极为入驻企业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制度,除涉及税务检查、生产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重要和特殊事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德科科创园检查,须事先报区优化办备案,并接受监督。未经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十三条 对入园投资者、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区人社部门可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迁入,区公安部门可为其办理常住户口,且区教育部门可为其子女在本地入学提供方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新入园企业须与园区管理运营单位签署项目投资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等入园合同(协议),并于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贸促会)报备,否则不予纳入本实施办法政策享受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屈原管理区德科科创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屈政办发〔2017〕4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贸促会)负责解释。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