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屈原管理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屈原管理区水利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屈原管理区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公室为受理机构。
第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
(一)政策法规信息。包括经批准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规定等;
(二)办事指南。包括我局机构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局管理分工等;
(三)水利方面编制信息;
(四)水利方面审批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制作,经科室分管领导保密审查后发布或更新;对重要信息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水利局党组领导审定后公开。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制作信息的科室(单位)应当与有关科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