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局领导班子及分工,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职能等;
(二)政策法规:与我局承担的监管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四)业务工作:我局承担的监管职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统计工作:与我局职能相关的监管数据的统计与公开;
(六)人事工作:人事任免及录用等;
(七)工作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八)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
(二)局机关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
第九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