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机改发〔2019〕1号)、《关于县市区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岳编办发〔2020〕8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屈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是区文化旅游广电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机构,为副科级。
第三条 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与拟订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划;拟订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辖区内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三)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影摄制、进口、出品、发行、放映、电影片公映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六)依法查处旅游行业违法行为。
(七)依法查处违反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八)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九)配合做好跨行业、跨地区联合执法行动。
(十)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十一)参与市场监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文化市场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及“互联网+监管”事项动态信息的发布。
(十二)完成区委区管委和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内设综合办公室1个,负责大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4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综合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