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扫黄打非”专项检查 | 区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书店 | 书店是否存在非法出版物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区公安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 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游艺娱乐场所 |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否有未成年人进入。 2.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 3.经营者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利剑护蕾”联合执法 | 区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否有未成年人进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0-5727288;电子邮箱:273077432@qq.com)和屈原管理区司法局(电话0730-5728868,邮箱:qysfzfjd@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