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三、许可费用:无
四、许可时限: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