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管委机构 >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 其他信息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变更的审批

编稿时间:2024-11-19 08:47 来源:屈原管理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浏览:

一、受理条件

(一)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 

(二)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的规定。

二、受理材料

1.《娱乐经营许可证》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新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复印件

3.(变更经营场地或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4.(变更经营场地或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

6.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三、许可费用:无

四、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