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
(二)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的规定。
二、受理材料
1.《娱乐经营许可证》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新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复印件
3.(变更经营场地或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4.(变更经营场地或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 营业执照
6.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三、许可费用:无
四、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