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加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屈原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1.将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2.将区委区管委办公室应急管理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3.将区公安局消防管理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4.将区民政局救灾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5.将原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6.将原区农业局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7.将区发展和改革局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8.将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9.将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10.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局。
(二)主要职责
区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屈原管理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推进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管委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7.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全区消防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管委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和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开展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15.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6.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7.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18.职能转变。区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19.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①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管委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③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④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①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负责按权限提出中央、省市下达和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②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下达和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0.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屈原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设立综合办公室和政工室。
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行政事务,制定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统计、保密、接待、信访、安全、提案议案办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设备采购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安全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中介机构和劳保用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落实情况;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研和成果鉴定及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联系调度区管委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区管委委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职业危害等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政工室负责研究和指导本局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办理局管干部的考察考核、职务任免工作;承办局机关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干部调配与录用、劳资优抚、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工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下设:
1.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大队长1名。依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迟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开展全区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负责全区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动员、培训工作。
2.区应急救援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承办区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