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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关于落实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稿时间:2023-08-18 09:50 来源: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

  屈医保发〔2023〕1号

  局机关各股室、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区医疗保障稽核信息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屈原管理区关于落实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7日

  屈原管理区关于落实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为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杜绝违规收费等问题的发生,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岳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63号)>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屈原管理区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我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云任组长;基金监管股、待遇保障股、医疗价格服务股等相关股室为成员;办公室设区基金监管股,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管理日常工作,收集整理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案例,做好违规收费问题管理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及工作要求

  医疗服务价格股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核对纠正,并将违规问题线索情况建立台账。待遇保障股负责日常审核报销费用清单的合理性初步排查,对发现收费异常及收费标准存在疑问的单据建立台账。基金监管股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其他股室移交问题线索及时查处,涉及到违规收费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三、开展自查自纠

  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湖南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第一批)(见附件)问题内容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对违规收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且于30个工作日内主动退缴违规资金至我局医保基金账户(账户名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1907608129100036388)。我局会将问题清单列入日常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督检查重点管控,对按照规定主动及时退缴违规资金的医疗机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对拒不自查自纠、不及时退缴违规资金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对接及时报送

  在日常监督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方面的问题适时组织医疗价格服务股、基金监管股、稽核信息中心等相关专家对进行研究讨论。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严格把握认定尺度,准确定性。最后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填报违规问题清单管理案例申报表并及时上报上级医保部门。

  (此页无正文内容)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问题台账

  2.《湖南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

  3.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承诺书

  附件1

  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问题台账

  机构情况:名称                       ;

  类别       (①定点医疗机构、②定点零售药店);

  性质       (①公立、②民营);

  级别       (①三级、②二级、③一级、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⑤其他)

序号

问题类别

问题内容

涉及违规资金

(元)

退回资金

(元)

整改情况

(①已整改 ②未整改 )

整改中或未整改

请备注原因

1

2

3

  附件3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承诺书

  ( 定点医疗机构 )

  根据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部署,2023年1月,本单位对下发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问题清单》各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为巩固自查自纠成果,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次自查自纠全面深入彻底,无回避隐瞒任何问题,已全面清退违法违规资金,所提供的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客观、数据资料真实完整。

  二、已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制度,知悉相关工作要求,知悉欺诈骗保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资金之后果,全员树立了规范服务意识。

  三、已针对相关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并建章立制,建立了规范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四、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86号)和《服务协议》等有关条款及约定,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合规使用医保资金,节约医疗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1.根据病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不对参保人员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不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不故意推诿患者或者延长住院期限或者实施超出病情实际需要的其他医疗服务。

  2.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3.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医保基金结算,不超标准收费,不超标准结算医保基金。

  4.认真核验医保凭证;主动向参保人员出具医疗费用详细单据及相关资料。

  5.不发生其他任何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接受相关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立医药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自愿承担相应党纪、政纪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 人 代 表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