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定点医药机构2024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目标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疗保障局   日期: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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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定点医药机构2024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协议双方按约履行权利义务,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岳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操作细则(试行)》《岳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绩效考核操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屈原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2024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超任组长,胡丁、袁岗、谭珊、王婧怡、黄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谭珊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

全区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屈原管理区人民医院、屈原管理区妇幼保健院、屈原管理区中医医院、协民医院、营田镇中心卫生院、凤凰乡卫生院、河市镇卫生院、21家定点零售药店、8家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

三、考核办法及内容

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医药机构自检自查、经办机构现场检查等方式;日常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检查、系统数据分析、2024年度“百日行动”专项检查、不良行为记录、智能监控、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查实的问题统一纳入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岳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操作细则(试行)》《岳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绩效考核操作细则(试行)》和《屈原管理区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考核“运行质量、服务管理、基础管理、信息管理、基金安全”五个方面,协议特殊门诊和普通零售药店考核“运行质量、服务管理、信息管理、基金安全”四个方面,考核总分为100分。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机构性质,考核得分等情况,确定分为两类,4个等级:

1.定点医疗机构:

优秀:总分≥90分

良好:80分≤总分≤89分

合格:60分≤总分≤79分

不合格:总分≤59分

2.定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医药机构:

优秀:总分≥95分

良好:80分≤总分≤94分

合格:60分≤总分≤79分

不合格:总分≤59分

3.定点零售药店:

优秀:总分≥95分

良好:80分≤总分≤94分

合格:60分≤总分≤79分

不合格:总分≤59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总得分与定点医药机构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信用等级、协议签订、定点退出相挂钩。

(一)定点医疗机构

DIP付费医院考核坚持“考核和付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机制。非DIP付费医院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拨付、协议签订等工作挂钩。医保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标准为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①按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标准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②按时返还全额质量保障金;③按时续签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

2.年度考核为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①按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标准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②按时按得分比率返还质量保障金;③按时续签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

3.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解决的,可按时按得分比率返还质量保证金,并续签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①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全部预留金,医保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②可降低医保信用等级;③两年连续被评为不合格的,不再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

(二)定点零售药店(含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用药门诊)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定点零售药店:①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②按时续签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

2.年度考核为良好的定点零售药店:①按时按得分比率返还质量保证金;②按时续签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

3.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后解决的,可按时按比率返还质量保证金,并续签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①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全部预留金,医保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②可降低医保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