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营田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镇编制了《营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营田镇人民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uyuan.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镇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以镇政府名义发布或者镇政府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3.镇政府工作报告、社会发展计划;
4.镇政府会议及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信息;
5.财政信息;
6.招商引资信息;
7.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开设“营田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http://www.quyuan.gov.cn/31137/index.htm),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公众可通过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我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信息搜索:设有信息名称、文号、关键字、发布日期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2.其他辅助公开方式。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名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政府”)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本级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分:机构职能、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人事信息、资金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7大类信息体系。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营田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营田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14418
办公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0-5720454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uyuan.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电话咨询。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答复
受理机构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除外,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