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岳阳市屈原管理区 填表单位(公章):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财政局 填表日期:2014年11月25日
事项名称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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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0681006354897A20100 |
子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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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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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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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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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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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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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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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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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公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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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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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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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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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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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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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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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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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财政局会计股工作人员(电话:0730-5720646)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财政局会计股科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财政局会计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局会管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6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财政局会计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将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3.时限: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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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13574014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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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财政局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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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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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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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0-5720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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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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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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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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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即时个工作日 |
□是 ■否 |
易友根 |
会计股 |
会计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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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易友根 |
会计股 |
会计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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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易友根 |
会计股 |
会计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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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吴 汨 |
会计股主管领导 |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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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易友根 |
会计股 |
会计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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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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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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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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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
证照、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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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证照、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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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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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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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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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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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