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屈原新盛店未按要求执行GSP案
来源:区食药局   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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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屈原新盛店  未按要求执行GSP案

 

2017年9月1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药店销售的灵芝胶囊夸大宣传,我局于9月18日对该店销售的灵芝胶囊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侧的收银台东侧一柜台内发现有灵芝胶囊,(国药准字Z20043970,规格:0.27克*12*10盒)厂家: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170421,生产日期为17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19年3月,共计7盒。该店不能提供该药的供货票据,电脑系统中无购进与销售记录,现场收集了销售该店相关证照,对该药店违反GSP情况,我局已多次要求责令整改。相关证据: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处理决定书。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57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68条: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153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168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并做好销售记当;《药品管理法》第16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我局对该单位(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2.罚款人民币5000元。目前已处罚到位,该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