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屈市监不罚〔2021〕1号
当事人:屈原区兴盛蔬菜批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BQU9H31
住所:屈原管理区纺城集贸市场
负责人:吴拥军
身份证号码:430681************
联系电话:15616517876
2021年9月24日,我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载了编号为 №: F210902026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由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单位购进涉案韭菜的购进票据,说明了购进涉案韭菜的进货来源渠道。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韭菜5斤,购进价格为2.8元/斤,销售价格为3元/斤,自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上述涉案韭菜已售完,销售所得为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吴拥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2021年9月24日,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时销售的情况。;3.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VNAJHWJQ36427832);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吴拥军的询问笔录、库存销售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韭菜的数量、价格和销售数量、价格等情况。;5.涉案韭菜购进票据;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的事实。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渠道,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义务,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生姜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屈原管理区管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