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朱伟仁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宝笼内下格中一铁盒内,上层掩盖着相关杂物,发现有一盒米非司酮片,生产单位为:湖北葛店人福公司,批号:160101,生产日期为2016.01.05,规格为25毫克*6片,另发现卡前列甲酯栓1盒,厂家:东北制药,批号:161119,生产日期:161130,规格为0.5毫克*5枚。该诊所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的票据,我局现场对该盒药品进行了查扣,对法人朱伟仁进行了相关情况询问。相关证据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我局对该诊所做出了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861元;3、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的行政处罚。目前处罚已到位并已结案。
屈原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