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2-10016
湘财税〔2022〕16号
关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收费标准 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
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际,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 |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
化学需氧量 |
230元/吨.年 |
氨氮 |
260元/吨.年 |
二氧化硫 |
200元/吨.年 |
氮氧化物 |
200元/吨.年 |
铅 |
10元/千克.年 |
镉 |
30元/千克.年 |
砷 |
13元/千克.年 |
二、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
1、政府收储和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基价主要依据每吨或每千克主要污染物十年期治理成本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政府收储和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基价表
主要污染物 |
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
化学需氧量 |
2万元/吨 |
氨氮 |
4万元/吨 |
二氧化硫 |
1.5万元/吨 |
氮氧化物 |
2.5万元/吨 |
铅 |
500元/千克 |
镉 |
600元/千克 |
砷 |
500元/千克 |
2、排污单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只有一个排污单位申购的,执行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多个排污单位申购同一指标的,以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作为底价,通过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向排污单位回购富余排污权,执行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三、2016年8月25日之前,排污单位已经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从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之日起十年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十年之后再按规定标准缴纳。
2016年8月25日之后,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在项目建设正式投产运行之后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四、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排污权交易,根据《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501号)规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五、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2年9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