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涉嫌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来源:区食药局   日期: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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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转办函(岳食药监举报交【2017】35号),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扩大产品销售量,在产品配料中无香菇的情况下,以大字体将网络流行语“蓝瘦香菇”标注在产品包装袋上,并将其作为该产品的食品名称进行生产销售。当事人自2017年2月至3月,共生产销售该产品90件(每件500包),并以每件80元的价格销售到长沙高桥市场的刘环食品商行,货值金额共计7200元,获利900元。2017年4月,当事人已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证据二、2017年5月31日我局收到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和产品包装袋照片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蓝瘦香菇”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和包装袋标签标注的内容。证据三、2017年6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蓝瘦香菇”预包装食品的相关事实和包装袋标签标注的内容。证据四、2017年6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蓝瘦香菇”预包装食品相关事实。证据五、2017年6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收集的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明细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蓝瘦香菇”预包装食品相关事实。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经核查投诉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因涉嫌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我局依法于2017年6月2日立案调查。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屈)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配料中无香菇的情况下,将容易使人误解其食品属性的文字“蓝瘦香菇”作为食品名称使用在包装袋上,且未按规定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映其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GB7718-2011)4.1.2.2.1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2、罚款2100元。目前该案已结案。

区食药局

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