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3月23日在对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东陵大药房百姓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处方药区抗生素阿莫西林胶囊的随货同行单据上没有该店质量负责人的验收记录,未写明验收质量状况,验收人未签名确认;并且在检查该店的养护记录时,该店不能提供2016年10月25日以后的药品养护记录,电脑系统中也不能看到药品的养护记录。我局当天下达了整改要求,要求该店能在四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2017年5月24日,我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检,发现该店在2016年10月25日以后的药品养护记录仍不能提供,电脑系统中也无养护记录,现场养护人员不熟悉电脑的养护操作。相关证据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整改意见书。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防虫、防潮、防尘、防鼠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我局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做出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目前该案已结案。
区食药局
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