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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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体制,压实主体责任

(一)明晰职责分工。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全面落实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应当依法委托本级自然资源或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实施,严禁由项目指挥部、临时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等非法定主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实施土地征收补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督促落实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监督,承包经营权合同变更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信访部门负责受理、交办征地拆迁信访事项,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诉求;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等,负责矛盾纠纷化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规范补偿标准,保障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一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省、市(自治关于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集体建设用地等的补偿、补助标准。各级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审批和概(预)算审核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标准测算并足额列入项目总成本。

(三)建立标准调整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至少每3年对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设区的市(自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标准,并于公布后15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强化资金权益保障申请征收前,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费用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五)规范补偿分配使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应依法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决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补偿费用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监督,确保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三、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工作行为

(六)依法规范征收程序。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建立会审机制,加强审批监管,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七)强化档案信息管理各市(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张榜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阳光运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全面规范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和保存,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同时,借助AI、大数据等多种渠道平台不断完善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权益人获取依法应公开的补偿安置等信息

四、落实安置措施,保障生产生活

(八)实行多元安置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类施策、尊重意愿原则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宅基地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探索房票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并有就业需求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积极引导和支持其生产就业,确保其后续生产生活有保障。

(九)优化住房安置管理被征地农民采取宅基地安置的,选址和用地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支付过渡安置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过渡安置费标准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规划,科学谋划征拆规模及安置用地,统筹有序推进,避免重复拆迁。

五、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工作保障

(十)构建多维监督问责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建“日常监管+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的监管体系,督促本级相关部门依职履责,加强对征地拆迁程序的合法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的审查监督,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重点对违法强拆、截留挪用、弄虚作假以及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形成全链条责任倒查机制。

(十一)建立会商研处机制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或设区的市(自治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或无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补偿项目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审、疑难问题集中研处等机制。通过采用评估、造价咨询、协商等方式集体研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十二)完善三级联动与法治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体系,实行省级统筹政策指导、市级强化区域督导、县级落实具体责任,健全规范统一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征地拆迁类案件裁判尺度,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升全省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十三)健全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在实施征地前,各地要按规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识别化解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在风险隐患化解前一律暂缓实施。在征地实施中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十四)推行数智化平台监管。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数字化改革,在省自然资源智慧平台构建全省征地拆迁信息模块,推动域内“阳光征拆”一体化运行,实现征地拆迁工作全流程数字化、全过程规范化、全生命周期智慧化监管。各市(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征拆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征地范围、规模、程序履行、资金到位、安置及社保落实等情况及时上传省自然资源智慧平台,加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动态监管。加强全省征地拆迁领域标准化信息公开,提升群众参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群众满意度。

(十五)强化政策宣传与舆情引导。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宣传引导、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引导群众理性维权。宣传典型经验措施,争取社会理解支持,为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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