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屈原管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资助参保参合。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及18岁以下的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对象、部分特殊对象由区民政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原称事中救助)和事后集中审批(原称事后救助)两种形式,二者不重复救助。
(一)救助标准及范围
因其他特殊原因,经集中审批,救助比例可调整至100%,救助上限可上浮至20000元。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申请:本人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和建议住院意见向所属乡、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上述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街审核:街道(乡)在规定期限内,核实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发放“一站式”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格,申请对象到定点医院签署诊断意见后,由街道(乡)签署意见,以电子档形式报区社会救助局审批,并同步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信息系统”录入医疗救助信息。
审批:区社会救助局根据对象身份类别、病种和意向诊治医院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批表格给予编号,以电子档形式返回街道(乡),并传送给意向诊治医院备查,同步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意见。
诊治减免:患者持审批表格、医保卡(新农合卡)、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还应带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查验核对审批表格内容,根据区社会救助局签署的意见直接在对象自负费用中相应减免,并定时与区社会救助局结算。
申请:由本人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向所属街道(乡)提出书面申请,上述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社区(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应递交的资料包含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五保证》、三无人员审批表、低保证、残疾证的复印件,医学诊断书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或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有住院病人签字和医保或新农合盖章的结算详单)等。
调查审核:街道(乡)对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组织入户调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民主评议:街道(乡)初审认为家庭困难应当救助的,分社区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街道(乡)应当重新核实。
张榜公示:民主评议获得通过后分社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患者姓名、病种、自负金额、身份类别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地点不得少于2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街道(乡)应当重新核实。
受理上报:街道(乡)对公示无异议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信息系统”录入住院医疗救助信息,并组织资料上报区社会救助局复核、审批(含申请审批资料、受理通知书存根、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和公示的相片)。
复核抽查:区社会救助局在收到上报资料后,复核申请审批资料,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入户,对特殊困难人员应当100%入户调查。
集中审批:区社会救助局组织集中审批,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书面回复申请人。
张榜公示:街道(乡)将审批结果分社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患者姓名、病种、自负金额、身份类别、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每个社区公示地点不得少于2处。
打卡发放:区社会救助局对审批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意见,统一实行银行代发,由街道(乡)发放到申请人。
三、政策衔接与补充。在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难以承担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救急难)给予帮扶。低保对象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以上,可以协助呈报市级慈善医疗援助。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