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户确定标准及程序
确定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按照未达到“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准确定。即“一超过”指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指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确定程序:户主自主申请(其中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由村民小组推荐)、村民小组评议提名、县级信息比对、村民代表评议和票决、村委会审查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县扶贫办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告”(即“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的程序,全部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标准及程序
退出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一超过”指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三保障”指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退出程序:严格按照村民主评议、贫困户确认、村级公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乡镇入户核实、乡镇公示上报、县市区抽查复核、市州评估核查、县市区批准公告、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脱贫的程序进行。
教育扶贫
【学前教育】
对在全省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实行补助金制度,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对非普惠性幼儿园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幼儿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
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对非寄宿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在我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教辅和作业本费。
【高中教育】
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为800元/生/期,同时按最高标准3000元/学年发放国
家助学金。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在我区就读的高中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教辅和作业本等费。
【高等教育】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本、专科教育可获得最高8000元/生/年助学贷款;研究生可获得最高12000元/生/年助学贷款;
以上教育资助政策严格执行湘教通〔2018〕148号文件精神:即严格按照学籍属地原则进行资助,即学生学籍在哪里就由哪里资助,确保做到全覆盖;对省外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户籍地学生资助名册,同等享受本辖区学生资助政策。
咨询电话:5720157
【泛海助学行动】
拟从2017年到2020年,由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捐资2亿元,资助全省4万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新生每人5000元。
咨询电话:5720154
【雨露计划】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给予1500元/生/期的扶贫助学补助,每年分春、秋两季分别申报补贴到扶贫明白卡。上述扶持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扶贫助学补助。辍学、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不纳入扶持范围。
咨询电话:5711962
健康扶贫
医疗保障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50%以上的补贴,特困人员全额补贴。
(2)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贫困家庭综合保障保险(特惠保),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保险保障和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5)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指8类18种大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分别按照70%、50%的比例救助。
(6)对罹患8类18种大病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院给予50%的减免。(限区内医院)
(7)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减免后,剩余自付医药费用由区财政给予兜底保障,使其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90%。
(8)贫困患者患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限治疗本病药费和区定点医疗机构)限额范围内报销比例达80%。
(9)贫困人口在区内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落实“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相关证件(扶贫手册、身份证、户口本等)并签订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可直接住院治疗(外伤患者需保险公司认定无责任方可享受)。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保障等补偿政策一站式结算,患者只需在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缴纳个人自付部分(10%)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10)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肺结核病、尘肺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子宫癌、肺癌、白内障等八类十八种大病集中救治);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开展慢病患者健康管理,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1)转诊须知: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如需转至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按程序由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单,报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原则上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未办转诊手续,将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相应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转诊所需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医保卡、扶贫手册、转诊单)
(12)屈原管理区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区血防防疫妇幼保健站(天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汨罗市人民医院、汨罗市康复医院(限精神病)。
咨询电话:
人社局医保中心: 0730-5721903
营田镇中心卫生院: 0730-5724355
河市镇卫生院: 0730-5561599
凤凰乡卫生院: 0730-5540108
区人民医院医保科: 0730-5722766
安居扶贫
一、农垦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改建范围:申报需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申报对象户籍地及居住房屋在本垦区范围内或外籍户口但居住房屋在本垦区范围内且有田地耕作手续。‚申报改造对象房屋建造年限为25年或25年以上,危房优先。申报改建对象原则上到村民集中建房点建房,且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并做到建新拆旧。ƒ自愿申请危房改造。
房屋改造、改建开工程序:申报对象须经村、乡、区三级审核、审批、公示后方可签订合同进行施工。
改造、改建房屋验收标准: 房屋改造、改建后的风格要求与规划区整体风格统一。‚房屋改造、改建对象户应注重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善。ƒ改造后房屋应达到安全保障标准且要求房屋立面墙面统一为白色或浅色,门窗统一为不锈钢或铝合金门窗、防盗网及屋面统一为彩瓦。
改造、改建后房屋补助标准:采取中央补助、省级配套、群众自筹的办法,在房屋验收合格后按10000元/户(2018年)的标准实行“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农户申请→危房鉴定→部门联合审批→三级评议→三级公示→签订合同实施改造→录入全国住房信息系统→乡镇、区组织验收→打卡发放→录入全国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补助对象:须优先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户。
危房鉴定:须经区鉴定为C、D级的房屋
改造要求:原则上实行C级加固修缮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采取加固改造方式排除险情,不能采取加固维修方式改造的D级危房拆除重建。新建房屋不能超出计算标准。严格危房改造成本投入,原则上不能因改造、新建房屋而致贫。
验收标准:改造、新建后房屋须达到住房安全保障标准。
审核、审批要求:严格执行村、乡、区三级评议和公示程序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的程序
补助标准:采取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地方财政补助以及农户自筹的办法。具体操作依据文件精神因户而异,实行差异化补助。
咨询电话:5727319
就业扶贫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发放对象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获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许可证、实行市场化运营、有开展职业介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农村劳务经纪人。
2、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名贫困劳动力每年享受一次补贴。
二、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
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培训证书的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的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
2、补贴方式
培训机构免费对贫困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区就业服务中心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补贴;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人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和10元交通费补贴(如由培训机构统一开餐,统一安排接送车辆,则不另行发放生活费和交通费)。
三、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补贴标准为跨省400元/人,省内跨市州200元/人,市内跨县区100元/人(分批发放在贫困户扶贫明白卡上)。
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发放对象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本区用人单位。
2、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咨询电话:5723208
小额信贷
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展产业,按照授信情况为其提供1-5万元、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
咨询电话:5711962
低保兜底保障
一、低保
(一)申请条件:困难家庭申请享受低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常住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低保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
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享受低保:1、财政供养人员(含村干部);2、个体工商户;3、经营企业户;4、有商品房有小汽车的户。
(二)补助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285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170元。对未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补差发放低保金。
二、兜底
(一)申请条件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二)补助标准:对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兜底保障金,每人每月285元。
三、农村特困人员及孤儿补助标准
对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对象)按照分散每人每月4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集中供养600元基本生活补助(100元护理费)。对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散居每人每月800元。
以上从2018年1月执行。
咨询电话:572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