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德科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委办   日期: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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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政办发[2017]44号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德科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天问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屈原管理区德科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屈原管理区德科工业园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德科工业园的功能和作用,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鼓励区内外投资商、屈原籍人士返乡进入德科工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德科工业园,在屈原管理区工商注册,并在本区上缴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 进驻德科工业园的企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优先机械制造、电子、针织、轻纺等一、二类工业企业进驻。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四条 进出德科工业园(园外)主干道由区管委投资建设。

第五条  德科公司为园内建设投资主体,主要包括:新建标准厂房、旧厂房改造提质、园内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区管委在入园企业上缴税收区级收益部分中按比例支持德科公司进行园内建设。

第六条   对德科公司投资新建的标准化厂房由区直相关部门帮助申报争取上级补贴资金。

第三章 财政金融扶持

第七条 自2017年开始连续三年,当德科工业园范围内年纳税总额达到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区管委在区级收益部分提取比例给予奖补扶持,具体提取标准是:

1、当年纳税区级收益达到200万元,按照区级收益的20%予以奖补;

2、当年纳税区级收益达到2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按照区级收益的30%予以奖补;

3、当年纳税区级收益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按照区级收益的40%予以奖补;

4、当年纳税区级收益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照区级收益的50%予以奖补。

上述奖补资金40%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60%用于奖励入园企业。

第八条  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驻企业,由区直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和贴息政策。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对获得国家和省“高新技术认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企业,由区管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内区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服务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行政性收费相关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第十一条 工业用电按湖南省目录电价执行;工业用水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五章   用工扶持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和提供岗前培训,必要时通过定向培训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工不足等问题。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吸纳本区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人以上的,由区人社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第六章   服务及环境优化

第十四条 对园区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对项目考察确定后,由德科公司负责总联络,区投资促进事务局对口提供项目行政许可全程代办服务。属区级权限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联系单位与对口部门联合在60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从事特定项目申请行政许可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园区制度,确定一名区级领导,成立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推进,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努力营造企业生产“宁静日”,积极为入驻企业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制度,除涉及税务检查、生产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重要和特殊事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德科工业园检查,须事先报区优化办备案,并接受监督。未经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十七条 对入园投资者、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人社部门可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迁入,可办理常住户口,并为其子女在本地入学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入驻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