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促进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委办   日期: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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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政办发[2017]43号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促进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天问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屈原管理区促进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屈原管理区促进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区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区域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来我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二章 促进投资领域和项目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和支持的投资领域和项目范围包括:

1、农产品精深加工(含绿色食品)、先进制造及配套、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型环保建材、电子信息及配套等新兴工业项目;

2、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开发等现代农业暨农旅结合项目;

3、企业区域总部和专业服务平台及创新创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项目;

4、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5、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其他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四条  项目准入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审、联办、联检,报区管委批准后方可落地。

第五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1、工业项目原则上进驻德科工业园和农业科技园农产品精深加工区,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的产业定位与规划。进驻德科工业园项目按《屈原管理区德科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执行。进驻农业科技园的工业项目要有利于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项目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税收回报5万元/亩以上。

投资强度与税收达不到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能增加就业、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以及具有较高科技水平或拥有专利产品,但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或大学生创业,经严格审查后可进入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经营。

2、农业项目须符合我区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方向和规划,有利于农民增收增效,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3、商贸物流项目须符合我区相关规划要求,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

4、旅游项目须符合我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重点鼓励农旅结合、文旅结合项目,要有利于旅游资源的整合和深度开发。

5、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其他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凡通过审核在我区投资落户的项目,所需用地必须符合投资强度和税收回报要求,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由区财政局、审计局、投资促进局共同跟踪审核认定其投资到位率。如属特别重大项目或投资方为国际国内500强、民营100强、央企和上市公司,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企业税收贡献大小,区管委按一定比例出资建设企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凡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实际完成在3000万元以上,且第一个考核生产年度起在我区生产经营年实缴税收150万元以上、亩平税收达标的工业项目及区管委纳入“一事一议”的其他招商项目,从正式投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次月起,连续三年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为:当年每亩税收达到6万元但低于8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亩;当年每亩税收达到8万元但低于1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亩;当年每亩税收达到10万元但低于12万元的,奖励企业3万元/亩;当年每亩税收达到12万元但低于15万元的,奖励企业4万元/亩;当年每亩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亩。但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贡献,奖励时限为三年,贡献巨大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延长奖励时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用地总价款。

企业当年税收低于6万元/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对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奖励。

如果税务部门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现其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违规行为的不予奖励。

地方贡献是指区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含教育两费)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

第八条 对进入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理区机构指派专人全程代办,非园区项目行政审批手续按照“编制指南、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申办,精简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期限、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凡通过审核落户我区的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中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由相关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电价按省核定的标准收取,水价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用水大户可另行商定。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他项权证等手续的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上述收费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再行调整。

第十条  每个落户项目安排一名区级领导对口联系,一个区直部门单位对口帮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加速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对落户我区的企业,在成功上市融资,获评高新技术企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方面按“一事一议”,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并顺利建成投产运营的企业,在融资、用工给予政策倾斜。对企业员工及家属子女,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区居民同等待遇。对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享受市、区有关人才引进的待遇。

第五章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项目引进的中介人、项目落地和协调单位(含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实际完成5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在我区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亩平税收达标的工业项目;引进年实缴税收区财政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引进投资实际完成在1亿元以上,且直接经营环节在本地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旅游项目;引进投资实际完成在3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在本地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引进中介人、项目落地和协调单位(含有功人员),分别按项目正式投产之后头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经营生产环节实缴税额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1%进行奖励。其中,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30万元奖励(含工作经费),其中实际投资到位后首次奖励10万元,投产后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按比例给予中介人剩余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2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奖励比例为奖金总额的25%。

第十五条区管委设立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凡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行业10强,首次直接投资5亿元或投资规模超10亿元,并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后,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给予该项目中介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项基金承担。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分三年按2:3:5的比例发放到位。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凡引进的工业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一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达两年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回报等相关要求的,不能私自交易。

第十八条  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两年后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凡经查实属圈地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土地的项目,按供地时其基准地价的2倍追缴用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后不享受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条  除工业项目以外的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开发进度、税收回报等要求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与开发商依法解除合同,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条  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不到相关标准而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偿项目企业违约责任和违约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监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内投资者在本区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和奖励。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二条  凡招商引资项目对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后,不再享受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不进行重复奖励。奖励对象是公职人员且属职务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以前所有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