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区文旅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工作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区管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 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旅游设施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5.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6.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7.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8.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9.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10.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11.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13.指导、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14.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15.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16.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17.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文物事业人才队伍建设。
18.协调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文物安全督察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
19.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党建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安全信访工作、财务统计工作、人事社保工作、宣传群团工作、扶贫工作等,对接省市文化艺术工作、文化产业工作、文化市场工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文物管理工作、旅游发展工作、广播电视工作等。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联系方式:0730-5727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