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全区敌情、社情,为区委、区管委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整治社会治安的对策。
(三)组织侦破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刑事、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监督相关重大侦查行动,协调处置相关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防范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依法管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区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组织、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五)依法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交通事故的查处;组织指导街面治安巡逻工作,预防和制止街头犯罪。
(七)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监督管理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
(八)依法管理全区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
(九)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管理与考察;直接管理区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
(十)组织实施对来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和行动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
(十三)负责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区公安局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公安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其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和指导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管理全区公安民警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公安民警的警衔和警察证件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公安机构和管理干部。
(十五)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严重违纪案件。
(十六)完成区委、区管委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0730-57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