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屈原管理区委政法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区委编办   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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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屈原管理区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区委工作机关,正科级。

第三条  区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1.不再设立区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由区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区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管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职责交由区委政法委员会、区公安局承担。其中区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调研督导;区公安局负责情报收集、形势研判、依法打击等职责,同时做好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部署,负责对全区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2.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指导、协调、监督区公安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等政法单位工作。

5.负责检查全区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制定推动政法各部门公正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6.监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加强相互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牵头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7.负责组织和推动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政法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改革,组织、推动依法治区方略的实施。

8.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措施,参与区委及区委组织部考察、管理区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9.指导、推动乡镇、街道的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地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领、繁荣地区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组织地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履行主管地区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11.承办区委、区管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区委政法委员会内设综合办公室和政工室。

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全区各单位及驻区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工作部署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领导了解掌握政法工作的全面情况;组织起草机关综合性文电;负责会务、信访、机要、财务、计划生育、保卫、文印、保密、接待及其他有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协调政法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反邪教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反邪教工作重大问题。负责及时收集、掌握全区维护稳定工作的情况信息;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街道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影响较大的重点个案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协调、督办;针对不同时期区内存在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为区委、区管委决策提供依据。

政工室负责机关和全区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政法各单位党委、党组抓好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政法干部的考核、选拔、调配、晋升和奖惩工作;负责政法系统职级呈报工作;负责政法干部的表彰奖励推介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离退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逐级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接待”的原则,依法处理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负责检查监督政法部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指导、推动政法部门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检查监督政法部门秉公执法情况,认真办理群众申诉案件,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责成有关单位查处或直接组织力量查处;协调、指导、督办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上级党委交办的重要案件,必要时可以组织力量进行专案督办。

第五条 区委政法委员会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6名;其中: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3名,政工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区委政法委员会下设区综治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本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调解辖区内跨地区的矛盾纠纷,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掌握辖区内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并提出督办建议。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