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及《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为区管委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水利局的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2.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
3.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4.将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以及防汛抗旱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区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较大水利规划。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较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管委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8.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9.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11.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拟订中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12.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13.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1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5.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区水利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工作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组织提出区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取水(含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等区级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水利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师1名。
第六条 区水利局下设:
1.区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及时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等区级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2.区堤防管理总站,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全区38公里一线防洪大堤,17.5公里一线撇洪堤的防汛、冬修水利工程管理,负责4座穿堤涵闸,6栋防汛器材仓库,10处防汛器材砂石围及防汛公路的维护维管。负责防汛器材的调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利法规、政策贯彻实施,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电力排灌总站,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51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全区电力排灌工程的管理及养护;负责垸内水系调度,执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搞好垸内排涝抗旱工作,确保农业丰产丰收;负责完成区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水政水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为副科级行政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大队长1名。主要负责对全区河道采砂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全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水文、水保、防洪设施,维护全区水事正常秩序;负责对全区水事活动正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审批;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负责承办水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受理、承办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负责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市级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跨区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承担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区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等区级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组织审查、审核许可文件发放及相关的行政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承担区政务中心水务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与水行政许可审批有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5.区水利事务中心(区水质检测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移民后扶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做好移民人口的动态管理;编制移民扶持和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督查验收后扶资金项目;执行省、市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移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移民信访接待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全区移民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等培训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库区基金、结余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基础数据库、项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移民产业开发工作;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移民开发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移民扶助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的动态管理;负责水库移民抗灾救灾等应急事件处理;负责组织、指导移民培训和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负责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情况稽察;负责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区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指导大中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库(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农村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全区农村水利发展战略目标和措施。负责指导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初步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区乡镇、灌区供水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农村供排水工程建设规划,提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初步意见,组织审查批复年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负责水质检测,全区范围内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巡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规模水厂日常水质化验人员的培训及检测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逐步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