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及《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为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屈原管理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1.将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区卫生健康局,不再保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局。
3.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局。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2.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3.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4.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7.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8.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建议。
9.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10.负责全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国际、港澳台的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11.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区保健工作。
12.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13.职能转变。区卫健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屈原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14.有关职责分工
①与区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②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③与区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④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15.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屈原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设立综合办公室和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其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规划发展与信息化(体制改革、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区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健康、卫生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科技教育、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中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局)、老龄健康(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健康、爱国卫生工作(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法规(行政审批)、宣传、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干部保健)工作。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负责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1名。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下设:
1.区人民医院(加挂区急救中心牌子)。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143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院长1名(副科级),副院长3名(正股级)。承担全区急危重症抢救和复杂疑难病症诊治任务;承担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健、康复、应急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承担弱势群体救助、工会扶贫帮困等医疗任务;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医疗、康复、预防保健等业务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传染病预防诊治和管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进行防病指导;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任务。接受全市120指挥系统的紧急医疗急救调度,承担120的日常急救工作和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生物灾害、恐怖、意外事故、中毒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参与110社会服务联动的各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大危症病人转诊、转院。
2.区血防防疫妇幼保健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站长1名。承担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报告、管理和预测、预报,为疾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影响人群生存环境卫生质量及生命质量的危险因素进行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公害病、学生常见病及意外伤害、中毒等发生、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并制定预防控制对策;负责拟订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章方案,对方案实施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负责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中毒、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为救灾防病和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负责实施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乡镇(街道)防疫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指导;负责开展健康教育,促进社会健康环境的建立和人群健康行为的形成;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工作;开展卫生防病检验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根据授权,承担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核和卫生质量检验、鉴定;负责向社会提供相关的预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3.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局长1名。根据授权,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和及时回复;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和妇女常见病防治服务、儿童保健和儿童常见病防治服务、围产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与服务质量监测等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工作;开展优生遗传的服务和咨询以及计划生育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诊断治疗和不孕症的鉴定工作;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5.区卫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全区卫生计生系统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6.营田镇中心卫生院(加挂营田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天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问街道办事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其中院长1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乡镇(街道)范围内关于卫生服务工作的规章、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以辖区范围内的家庭和村民(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主要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负责辖区内慢性病、精神病的筛查、随访等管理;重大疾病的现场救护和转诊服务等。负责辖区内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负责辖区内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做好计划生育“三查”等工作。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工作。
7.河市镇卫生院(加挂河市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院长1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乡镇范围内关于卫生服务工作的规章、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以辖区范围内的家庭和村民(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主要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负责辖区内慢性病、精神病的筛查、随访等管理;重大疾病的现场救护和转诊服务等。负责辖区内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负责辖区内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做好计划生育“三查”等工作。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工作。
8.凤凰乡卫生院(加挂凤凰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院长1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乡镇范围内关于卫生服务工作的规章、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以辖区范围内的家庭和村民(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主要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负责辖区内慢性病、精神病的筛查、随访等管理;重大疾病的现场救护和转诊服务等。负责辖区内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负责辖区内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做好计划生育“三查”等工作。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村级卫生室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