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区委编办   日期: 2025-09-17
浏览量: 1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屈原管理区城区建设投资服务中心更名的批复》(岳编办函〔2022〕1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屈原管理区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更名为屈原管理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为区管委直属正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保留区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

  第三条  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运营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指导监督国有产权交易。

  (二)参与研究拟订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做好全区经营性资产(包括存量土地、其他用于经营的房产、可经营的水域、矿山、林地、管网等国有资产)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服务运营公司,创新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新模式,实现依法自主经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核准备案、资产损失和报废核销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确保国有企业资产运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

  (五)负责审核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抵债、捐赠、转让、抵押、承包经营、与关联方交易、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出资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对区属国有企业的一般经营事项进行备案。

  (六)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负责执行。协助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做好法律顾问等方面工作。

  (七)协助区属国有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基础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八)协助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企业领导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委派、任免、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宣传、安全、信访、财务、信息化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务、人事、工会、青年、妇女、统战等;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研究国有出资企业改革和改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区属国有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基础管理和有关标准、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二)综合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运营的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核准备案、资产损失和报废核销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负责做好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招租服务工作;负责经营性收入的足额及时上缴工作,积极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指导监督国有产权交易。

  (三)企业股。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参与研究拟订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抵债、捐赠、转让、抵押、质押、承包经营、与关联方交易、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等关系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对区属国有企业的一般经营事项进行备案;负责做好全区经营性资产(包括存量土地、其他用于经营的房产、可经营的水面、矿山、林地、管网等国有资产)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核准备案、资产损失和报废核销等工作;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负责执行;协助做好区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企业领导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委派、任免、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机关党群组织按章程设置。

  第五条  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建立国资工作重点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与区财政局、投融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关会商与沟通机制,加强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服务,进一步注入注实投融资公司资产,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