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XXX反映不支付工程款问题的答复
来源:区信访局   日期: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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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先生:

您于2024年1月30日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反映“承建方(湖南省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以审计为由,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汤XX先生所在岳阳市XXXXXX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和商家贷款。”要求协调解决。我们于2024年2月4日受理并发出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

我局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指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X同志作为包案领导,亲自研究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

经过我局调查核实,甲乙双方(甲方:湖南省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汤XX先生所在岳阳市XXXXXX有限公司<下同>)已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后续资金的发放形成了支付计划。2024年2月7日,甲乙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科研楼装修合同价为2980000元,经过协商,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甲乙双方确认最后支付金额为2733600元,另预留50000元协助甲方科研楼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及办证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取得科研楼不动产证书后一个月内,甲方预留的保证金50000 元支付给乙方。截止目前,经我局跟双方沟通确认,已将资金2683600元支付到位。您对该处理结果表示认同和满意。

我局将持续关注此案件后续资金的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相关责任主体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定作出行政处理,确保您的合法诉求得到保障。

如您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屈原管理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汤XX初次信访事项审核结案单.xlsx


    

   (本栏目公开的处理意见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