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办事服务 > 不动产登记 > 其他登记

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涵;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涵;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其他要求

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为送达查封通知书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托文书依法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五)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二、注销查封登记

(一)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为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涵;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涵;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登簿→归档

(五)投诉电话:

电话:0730-57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