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4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