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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编稿时间:2023-02-14 03:04 来源:市门户网站 浏览: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我市出台了《岳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2021年1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4号),要求各市州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细则。

二、起草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为科学的制定相关政策,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征求区县市意见、征求参保单位意见、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讨论等方式,并结合实际工作,拟定了该《细则》。

三、什么是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其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不同档次确定本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四、《细则》的适用对象?

《细则》的出台将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进行全面规范。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适用对象是在岳阳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

五、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分类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主要分为工伤保险费率整体性浮动(以下简称整体性浮动)和工伤保险费率差异性浮动(以下简称差异性浮动)。整体性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整体提高或降低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差异性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档次

一类行业缴费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00%、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缴费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100%、120%、150%。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上浮后最高不超过基准费率的150%,下浮后最低不低于基准费率的50%。实行费率浮动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最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项目打包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50%、80%、100%、120%、150%。

(三)整体性浮动原则及审批

1.浮动原则

①一至八类行业整体性浮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整体提高二档,大于等于9个月不足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整体提高一档。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等于18个月小于24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整体降低一档,大于等于24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整体降低二档。

②建设项目整体性浮动根据周期内所有建设项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整体降低二档;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的且小于8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整体降低一档;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80%的且小于100%的,其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基准费率;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且小于15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整体提高一档;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整体提高二档。

2.审批

进行整体性浮动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建设项目支缴率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并征求参保单位、工会组织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四)差异性浮动原则及审批

1.浮动原则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三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单位差异性浮动

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提高一档费率;

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且没有每年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提高两档费率;

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降低一档费率;

单位连续3年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并且每年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降低两档费率。

工程项目周期浮动

工程建设项目费率浮动是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评价期的次年度内全部新参保项目进行浮动;

工程建设项目费率浮动档次为五个档次,分别为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50%、80%、100%、120%、150%进行上下浮动;

连续两年度均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费率降低一档;

连续三年度均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费率降低两档;

连续两年度均发生因工死亡或一级至四级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费率提高一档;

连续三年度均发生因工死亡或一级至四级工伤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费率提高两档;

上年度缺席人社部门组织的工伤预防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不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单位,费率提高一档;

在我市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率提高一档:

1.建设项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2.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

3.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2.审批

差异性下浮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各经办机构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对用人单位费率拟进行差异性上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评价期内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行业工伤发生率、本次浮动费率档次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对拟定的差异性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核实拟定不当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核实情况,各经办机构将差异性浮动方案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市差异性浮动实施方案,并提请市人社局审定。市人社局审定后对拟实施差异性浮动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费率浮动档次及确定依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

同时具备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和上浮条件的,应上浮其费率。触发浮动条款多个档次的,取最高档次的条款。一个年度内只进行一次费率调整或者浮动(即时浮动除外),周期浮动根据实际情况每3年进行1次。

(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会不会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无论费率下调还是上浮,都不会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