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汇总表
填报单位:屈原管理区司法局 网站地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 项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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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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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涉及的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或其专项设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承诺书 |
节能审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 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
行政法规 |
屈原管理区住建局 |
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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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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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意见并且基础部分图纸审查合格的情况下、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在30天内按要求修改到位的承诺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末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 |
行政 法规 |
屈原管理区住建局 |
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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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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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招标公告不存在禁止性条款索引的承诺书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城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 法规 |
屈原管理区住建局 |
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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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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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工程文件(含主审要件、非主审要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承诺书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9号两次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行政 法规 |
屈原管理区住建局 |
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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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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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 法规 |
屈原管理区住建局 |
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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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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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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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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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单位有管理权的下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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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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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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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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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单位有管理权的下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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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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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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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
行 政 法 规 |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单位有管理权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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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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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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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行 政 法 规 |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单位有管理权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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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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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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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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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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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规 |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单位有管理权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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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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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行政法规 |
屈原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单位有管理权的下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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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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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行 政 法 规 |
屈原区发展和改革局 |
项 目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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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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