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详细信息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在线办理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公开主体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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