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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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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主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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