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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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 2006年5月1日实施)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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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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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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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