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按照分工负责建设和维修管理,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按照分工负责建设和维修管理,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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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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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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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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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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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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