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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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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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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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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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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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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