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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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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主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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