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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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公开主体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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