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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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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公开主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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