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开主体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