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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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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公开主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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