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详细信息

已公开内容链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公开主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