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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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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级事项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主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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